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章 审查/第三节 审查程序第二十四条有效法制工作委员会对规范性文件开展主动审查,一般应当自备案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审查工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专委会、工作机构对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审查结束后,将书面审查意见反馈法制工作委员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