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提出审查要求、审查建议,应当写明要求或者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审查的事项和理由、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提起人的基本信息等内容。

对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审查要求,由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接收、登记,分送有关专委会、工作机构,由有关专委会、工作机构会同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查。

对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审查建议,由法制工作委员会接收、登记并进行审查研究;必要时,会同有关专委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

审查要求、审查建议的内容不完整的,应当自收到审查要求、审查建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审查要求、审查建议提起人予以补充完整。对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告知审查要求、审查建议提起人不予登记。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