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法制工作委员会对规范性文件开展主动审查,一般应当自备案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审查工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专委会、工作机构对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审查结束后,将书面审查意见反馈法制工作委员会。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