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章 审查/第二节 审查方式第二十一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和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审查:(一)涉及党中央决策部署、国家重大改革和政策调整的;(二)涉及重要法律、法规实施的;(三)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的;(四)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要求开展专项审查的;(五)发现特定领域或者相关类别的规范性文件存在共性问题的;(六)其他需要进行专项审查的情形。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