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有关国家机关发现规范性文件可能存在本条例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移送本级人大常委会进行处理的,或者其他备案审查机关移送应当由人大常委会审查处理的审查要求、审查建议的,由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审查处理。

对不属于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范围的审查要求、审查建议,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日内移送有关备案审查机关处理。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