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法制工作委员会、相关专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加强沟通协作,遇有重要问题和重要情况的,可以共同研究和协调;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规范性文件进行联合审查。

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市和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建立同级备案审查协同工作机制,对跨行政区域的规范性文件开展联动监督。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