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章 审查/第二节 审查方式第二十二条有效法制工作委员会、相关专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加强沟通协作,遇有重要问题和重要情况的,可以共同研究和协调;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规范性文件进行联合审查。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市和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建立同级备案审查协同工作机制,对跨行政区域的规范性文件开展联动监督。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