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有效为了规范市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根据宪法、立法法、监督法等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回到全文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