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丧事承办人应当自知道死者死亡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办理死亡证明手续,并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但涉及医疗事故死亡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涉及刑事案件、道路交通事故的遗体,由公安、司法部门通知殡仪馆接运。

捐献的遗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对其他涉及非正常死亡情形的死亡证明开具、遗体接运、遗体处置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