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三章 殡殓活动第十七条有效死者的近亲属或者愿意承办丧事的其他亲属是丧事承办人;死者没有亲属的,其生前单位或者临终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是丧事承办人。死者生前约定丧事承办人的,从其约定。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