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三章 殡殓活动第十六条有效提供殡葬服务或者殡葬代理服务、销售殡葬用品的经营主体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经营活动中实施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卫生健康、规划资源等部门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强化工作协同和信息共享,对殡葬服务和殡葬代理服务、殡葬用品销售依法进行监管。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