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有效违反本规定,农产品经营者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未建立进货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储存农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变质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