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违反本规定,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集中交易市场以及经营农产品商场(超市)开办者未对场地及使用器械定期消毒、未在固定摊位悬挂农产品信息标示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集中交易市场以及经营农产品商场(超市)开办者未与进场的农产品销售者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未查验进场销售的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