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违反本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或者销售省重点监管农产品未按照规定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及其他质量合格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规定,货主以外的承运人不执行凭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运输省重点监管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