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商务、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建立健全线索通报、证据认定、案件协查、案件移送、信息共享、结果通报等工作机制,联合开展重大案件督查督办。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