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有效对列入农产品质量安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实施以下惩戒措施:(一)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和查验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二)运输农产品出省时,不适用快捷、便利性政策措施;(三)限制享受农业领域优惠政策支持、限制申请农业领域财政性资金项目;(四)限制参加政府招标投标;(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