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对列入农产品质量安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一)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和查验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二)运输农产品出省时,不适用快捷、便利性政策措施;

(三)限制享受农业领域优惠政策支持、限制申请农业领域财政性资金项目;

(四)限制参加政府招标投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