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单位或者个人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实施下列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农产品质量安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一)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和本省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二)销售含有国家和本省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的农产品;
(三)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
(四)其他违反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