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若干规定第二十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办法,开展信用动态评价,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市场监督管理、商务、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公安等相关部门协同推行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评价结果。信用档案包括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基本信息、生产经营状况、农产品质量、环境保护措施、履行合同和行政处罚等内容。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