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发现其销售的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立即通知经销商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追回农产品,并报告所在地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