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通过互联网等网络平台经营农产品的,应当依法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其营业执照、承诺达标合格证等与经营业务有关的真实信息,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按照规定不需要进行市场主体登记的个人销售自产农产品可以不公示营业执照。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经营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的市场主体信息、个人身份信息等进行核验,保证其符合法定要求,并对发生在平台的农产品经营行为进行管理。发现进入平台经营的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存在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