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集中交易市场以及经营农产品商场(超市)开办者,应当履行以下管理责任:
(一)保证销售场所清洁卫生,对场地及使用器械定期消毒;
(二)在固定摊位悬挂农产品信息标示牌;
(三)与进场的农产品销售者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质量安全责任;
(四)查验进场销售的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
(五)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抽查检测;
(六)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报告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