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列入省重点监管目录的农产品,实行凭承诺达标合格证、农药(兽药)残留检测报告单以及相关规定要求的检疫合格证明、检测合格报告等其他质量合格证明销售。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在重要区域设立农产品应急检查站,对省重点监管农产品进行应急检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省重点监管农产品的监督抽查,及时发现和阻止不符合规定的农产品运离产地。乡镇以上农业服务机构应当为在本行政区域生产的省重点监管农产品提供免费检测。运输省重点监管农产品,货主、承运人应当凭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托运、承运。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省重点监管农产品的风险监测情况,可以采取加大检测频次、规定集中交易场所和运输通道等临时限制措施。

省重点监管农产品目录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根据本省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制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