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当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保证其销售的农产品符合质量安全标准,并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承诺不使用禁用的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且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鼓励和支持农户销售农产品时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法律法规对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承诺达标合格证服务站点建设,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开具电子承诺达标合格证提供必要便利,并将承诺达标合格证纳入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管理。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