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禁止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和本省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将国家和本省禁止、限制使用农业投入品的目录等信息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