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推动绿色防控,推广农业投入品科学安全使用技术,普及安全、环保农业投入品的使用。

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农业投入品安全责任管理,建立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和生产购销台账,如实记录农业投入品的名称、生产企业、生产批号、有效期、购销日期、购销人基本信息、使用范围以及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内容。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农业投入品的生产和购销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二年。

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者通过信息监管平台按照规定建立电子台账。鼓励实名购买农业投入品。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