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区)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推动与相邻行政区域之间建立平安建设协作机制,提升区域协同维护安全稳定的能力。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