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区)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平安建设成员单位。

平安建设成员单位根据平安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确定本单位的工作目标、工作任务,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并按照规定向同级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报告。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