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市、县(区)设立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平安建设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组织实施平安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决议、决定;
(二)实施平安建设规划,制定平安建设年度工作计划,研究解决平安建设重大问题;
(三)指导、督促成员单位落实平安建设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
(四)开展创建平安示范县(区)等活动;
(五)建立和实施平安建设考核奖惩制度;
(六)定期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报告工作;
(七)协调平安建设工作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