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平安建设条例/第六章 考评监督第四十八条有效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等部门发现有关单位履行平安建设职责存在突出问题的,依法提出监察建议、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公安提示函等,有关单位应当按规定办理并回复。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公众的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危害平安建设的行为进行举报。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