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应当把平安建设成效和年度考评结果,以及市、县(区)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等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指标。考评结果为一般的地区、部门、单位及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在全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目标责任(绩效)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