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平安建设条例/第六章 考评监督第四十九条有效市、县(区)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对平安建设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