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市、县(区)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对成员单位落实平安建设目标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采取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等形式进行督导,并责令限期整改:
(一)区域内、系统内或者行业内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
(二)未落实风险排查、研判、处置等职责,导致发生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的;
(三)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问题的;
(四)因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引发重大负面舆情的;
(五)瞒报、漏报、拒报平安建设考评数据、资料的;
(六)平安建设考评评价等次为一般的;
(七)其他需要督导整改的情形。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