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卫生健康、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多方参与的精神障碍患者关爱帮扶工作机制,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采集、看护管理、医疗诊治、困难救助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等,发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可能有伤害自身或者危害他人安全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防止精神障碍患者对自身和他人造成伤害。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