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公安、司法行政、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吸毒人员的管理,依法开展强制隔离戒毒,并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开展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