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平安建设条例/第三章 重点治理第三十条有效宗教事务、公安等部门应当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利用宗教名义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反对境外势力干涉境内宗教事务,维护正常宗教活动秩序;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宗教极端活动和邪教违法犯罪行为。宗教事务、公安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深入村(居)民委员会和宗教场所,了解宗教场所、宗教教职人员的服务和管理情况以及教职人员的思想状况,及时处理开展正常宗教活动存在的问题。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