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建立健全学生安全区域制度,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学校应当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开展多种形式的法治宣传和安全教育;健全校园安全预案、动态监测和分析研判机制;建立校园欺凌防控工作制度,畅通举报渠道,加强校园欺凌行为的监控和处置。

公安机关应当在学生入学和放学时间段内在校园主要出入口等路段维持治安秩序、疏导交通,指挥学校周围路段接送学生车辆临时限时停靠,保障学校门口道路交通秩序和学生出入安全。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