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教育部门应当与家庭、社会相互配合,加强对青少年识毒防毒拒毒、防性侵等宣传教育,提升青少年自我防范、自我保护能力。

司法行政、教育、民政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做好有不良行为青少年、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矫治以及关爱、救助、帮扶等工作。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