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公安、交通运输、邮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邮政、快递企业落实寄件人身份核查、物件安全检查等工作的监督检查。

邮政、快递企业应当依法对收寄物件的安全检查过程进行监控录像,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保存,并严格保护寄件人及其委托人的个人信息。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