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加强维护国家安全教育和能力建设,防范和依法惩治各种渗透颠覆破坏、暴力恐怖、民族分裂等活动以及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