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信访部门应当建立信访与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相衔接的工作机制,畅通信访渠道,引导公众依法合理表达利益诉求,协调和督促信访事项的办理。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