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区)、乡镇(街道)应当加强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建设,促进信访接待、矛盾纠纷化解、诉前服务、公共法律服务等功能不断优化。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