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区)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推动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商事调解、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作用,促进社会矛盾纠纷及时有效化解。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的矛盾纠纷联合调处。

鼓励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依法参与矛盾纠纷调处化解。

支持群众认可度高、调解经验丰富的人民调解员按规定成立个人调解工作室,依法开展调解活动。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