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平安建设条例/第二章 社会风险防控和矛盾纠纷化解第十一条有效市、县(区)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对存在社会风险隐患的重点区域和突出问题实行专项治理,并限期整改。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