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旅游经营者未取得相关质量标准等级而使用其称谓和标识的,由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