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旅游市场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旅游经营者未取得相关质量标准等级而使用其称谓和标识的,由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5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