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公职人员在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