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旅游市场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公职人员在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5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