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旅游市场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5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