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旅游经营者应当承担旅游安全的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关注安全风险预警和提示,对直接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开展经常性应急救助技能培训,妥善应对旅游突发事件。

旅游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升旅游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应急救援和处置,依法履行报告义务,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损害扩大,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