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中小学生研学旅行活动应当由教育主管部门或者学校组织,研学旅行不得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创收,不得以组织研学为名变相开展旅行社业务。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