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旅游建设工程的建筑安全及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进行监督管理;

(二)督促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对使用燃气的旅游场所定期开展燃气设施安全检查;

(三)牵头负责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