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二十三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报告,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由提案人及报告工作的机关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25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