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应当同时提出议案文本和说明。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人事任免案、撤职案应当附有拟任免、撤职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任免、撤职理由;必要的时候,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的机关、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部门应当提供有关的资料。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25日